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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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民法总则研讨系列活动之三
——法人篇(一)
 
  2017年6月8日下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大会议室开展民法总则研讨学习系列活动第3场。本次活动由本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鲁立律师主持,本所主任黄海律师、高级合伙人丁凯律师,合伙人祝阳、陆康、白凤梅律师,天津分所主任李超以及部分总所律师参加了本次研讨。
   本次活动的主讲人为合伙人刘海富、廖晓阳律师,内容为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基本规定及第二节营利法人,两位主讲人结合民法总则条文的修改以及公司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的规定对法人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解读,并对有关的案例进行了评析。在主讲人抛砖引玉的引领下,在场律师们各抒己见,就一些存在争议和疑点的内容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并分享了对有关案例的意见,本次研讨活动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