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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研究 | 告别“超龄即劳务”:2026《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企业超龄劳动者用工合规指南

2026-06-17

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历史上首部专门针对超龄用工群体的部委规章,该新规彻底打破了过去“超龄即等同于纯粹劳务关系”的传统用工习惯。在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大背景下,企业招用超龄人员(如保安、保洁、高管及返聘技术专家)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定性?传统的“劳务合同”还能否继续适用?商业意外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本期推文将为您深度起底新规核心变化,并提供保姆级合规落地指南。

 

一、视点聚焦:新规带来的三大“颠覆性”变化

 

过去,我国超龄用工长期处于“劳动-劳务”的二元对立中。企业普遍认为,只要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就是劳务关系。但自今年7月1日起,随着《暂行规定》的实施,这一传统认知将被彻底颠覆:

 

(一)形式“脱钩”,实质“挂钩”:确立第三种用工形态

 

新规淡化了形式上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争论,转而确立了一种全新的“特殊用工模式”。

 

新规第二条明确:只要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均适用本规定(含已领养老金及提前退休人员)。

 

 

唯一例外:仅有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弹性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延迟期间继续维持原劳动人事关系,不适用本新规。

 

 

(二)维权渠道打通“行政监察与劳动仲裁”双通道

 

过去超龄纠纷只能去法院打民事官司,劳动监察和仲裁一律不予受理。新规第十九、二十条彻底终结了这一局面:

 

核心权益进仲裁/监察:凡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大核心权益的争议,超龄劳动者可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监察,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前置)。

 

 

民事诉讼分流:仅有核心四要素以外的其他争议,才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由同步修改:配合新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在二级案由“劳动争议”下增设“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在三级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下增设“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

 

(三)违法解除防线:支持“继续履行用工协议”

 

2025年施行的《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院可认定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

 

但新规实现了重大突破:即便超龄劳动者已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协议,劳动者依旧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用工协议。企业不能再以“年龄”或“已领养老金”作为免于履行的抗辩理由。

 

二、风险提示:为什么说“商业意外险”不能再替代工伤保险?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习惯通过购买商业意外险,来对冲超龄保洁、保安的伤亡风险。在新规下,这种做法隐藏着重大的财务与法律黑洞。

 

律师提示:商业意外险的四大致命缺陷

 

不免除雇主法定赔偿责任:

 

商业意外险是民事合同。员工获赔后,仍有权要求企业按照新规的工伤标准支付待遇,商业险赔款无法让企业“彻底免责”。

 

职业病完全真空:

 

超龄人员属于职业病(如粉尘、噪声、职业中毒)高发群体,而商业意外险对疾病和职业病一律免责。

 

通勤事故不赔: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法定工伤,但商业意外险通常会以“存在第三方侵权人”为由拒赔。

 

高额缺口自担:

 

商业险只赔付部分医疗费和残疾金,而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等大头成本,全部需要企业自掏腰包。

 

新规第十五条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

 

 

工伤认定不再受年龄限制。企业切勿因小失大,必须全面推进单险种工伤保险的开户。

 

三、实务锦囊:7月1日前企业必须落地的5个合规动作

 

面对即将来临的合规风暴,企业HR与法务部门应立即启动以下供应链及内部用工梳理,切勿踩线:

 

(一)契约文本“大换血”:

 

立即盘点在册的超龄人员,终止传统的《劳务合同》,改签专门的《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协议中必须严格包含新规第六条规定的“十大法定要素”:

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二)工伤保费“足额报”:

 

在新规下,如果因为企业瞒报、漏报工资导致“缴费不实”,未来一旦发生工伤,由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全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申报单险种工伤保险时,切勿故意压低申报基数,务必按实际工资申报。

 

(三)薪酬底线“强补齐”: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已被正式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企业需确保超龄人员的基本薪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考勤管理“防过劳”:

 

长工时岗位是劳动监察的重点关注对象。企业应优化工作安排,推行规范的考勤流转,严格控制每日及每周的工作总时长,确保休息休假权利落地,防止因超龄员工“过劳猝死”而引发巨额的工伤索赔。

 

(五)安全生产“留痕迹”:

 

落实岗前和在岗安全卫生培训。在“行政监察”渠道打通后,完备的痕迹管理是用人单位在面临人社部门检查时,证明自身已尽到法定“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责任的唯一法律护身符。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黄丹律师团队个人观点,供交流与探讨之用,不构成本所针对特定具体事项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咨询。如您有具体的特殊用工合规需求,请联系本所专业律师团队。

 

本文作者

 

黄丹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

(1)公司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2)能源、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建设

(3)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陈欣颖 · 实习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1)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2)公司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3)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