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光研究 | 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系列文章之第一期:数据及数据知识产权概述——你的数据,是资产还是裸奔的代码?
导读: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系列文章概览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核心生产要素,其权益界定、司法保护、合规运营已成为企业与法律界高度关注的焦点。本团队结合现行立法、司法判例、行业实践,推出五期系列专业解读文章,系统剖析我国企业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全维度法律问题,层层拆解规则、困境、裁判逻辑与实操方案,为市场主体提供完整法律参考。
本系列文章共分为五期,各期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期:数据及数据知识产权概述,界定数据法律定义、分类、核心特征与法律属性,厘清 “数据知识产权”基础概念,搭建全文理论框架;
第二期:数据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现状,梳理我国数据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盘点近年立法修订、司法改革、审判机制创新等关键动向,并分析涉数据纠纷案件整体司法态势;
第三期: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模式与现存困境,详解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五大保护路径,深度剖析当前数据保护面临的十大核心难题;
第四期:数据资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基于司法判例总结,结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与典型司法裁判,提炼司法实践中五大核心裁判原则,明确数据使用与维权的司法边界;
第五期:给企业的建议及立法司法展望,从企业合规、风险防控、维权策略层面给出实操指引,并对数据领域立法、司法作出展望。
第一期:数据及数据知识产权概述——你的数据,是资产还是裸奔的代码?
【引言】
一家电商平台投入数千万成本,分析海量用户行为数据,将转化率提升了30%。然而不久后,竞争对手的APP上出现了几乎一模一样的推荐列表。是借鉴,还是偷窃?法律如何定义这种行为的边界?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弄明白最基础的一环:数据,在法律眼中到底是什么?它有什么样的价值和特征?又该如何进行分类?
一、数据的定义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术语标准,数据是对事实、概念或指令的一种特殊表达形式,可以通过人工或者自动化的方式进行通信、翻译转换或者加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第1款之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换言之,数据是对信息的电子记录,而信息是数据或者其他方式所记录的内容。在法律与技术交叉的视角下,数据可被定义为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被识别和处理的信息的符号化表示。其法律内涵已超越简单的“0和1”代码组合,演变为承载特定经济利益、法律关系与治理需求的新型法律客体。
二、数据的价值
数据的价值具有多维、动态和场景依赖的特性,其价值演化可分为三层:第一层是基础资源价值,作为原始记录存在;第二层是加工增值价值,通过分析处理转化为可直接支持决策的信息产品;第三层是战略生态价值,数据成为构建平台、链接生态、定义市场规则的核心要素,形成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数据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数据—信息—知识—决策”的持续转化链条,而法律保护的核心在于保障相应主体在这一转化链条中的投入能够获得相应回报,从而激励持续的数据生产和创新。
三、数据的分类
针对法律实践,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实证法和政策文件对数据的分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作为中央出台、层级最高的政策文件,对于后续法律实践如何界定数据类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故本文主要讨论这一文件中出现过的数据类型。《数据二十条》中出现的数据类型主要有: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政务数据、原始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衍生)产品。其中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通常并列提及,是最重要的一组类型。它们是从数据上的利益所应归属的主体的角度做的划分,即个人数据指数据上的利益应归属于特定个人的数据,企业数据指数据上的利益应归属于特定企业的数据,公共数据则指数据上的利益应归属于全民的数据。
1、个人数据
目前学术及司法领域比较常见的观点是,个人数据就是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必须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
2、企业数据
学术界虽然对“企业数据”的讨论甚多,但对于如何界定“企业数据”,则着墨较少。综合学者们的观点,“企业数据”大致上可以从数据来源、数据控制(持有)、数据归属三个角度观察。从数据来源角度出发,企业数据来源于企业的数据收集行为和生产行为,大体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集的源于自身或他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数据信息的集合。从数据控制的角度看,对企业数据的控制实际指向对该数据的任意表现形式的控制,与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类似,是一类典型的知识产权法问题。从数据归属的角度来看,数据只有被明确归属于企业时,这种数据才能被归为企业数据,此时数据权属的确定先于企业数据的界定。而目前,权属界定正是企业数据保护的核心难题。
3、公共数据
在全国政策性文件和实证法中,“公共数据”并没有被明确界定。总结中央和地方发布的各种文件,大致上可以概括出“公共数据”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从来源角度进行界定,大致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政务数据,在政务数据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供水、供电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在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第二种也是从来源角度定义,但将公共数据与政务数据当作来源不同的数据类型处理;第三种从归属上的“公共性”角度理解公共数据。
四、数据的特征
1、载体性
数据是对客观事实和信息的记载,是对内容层信息加以记录的符号载体。同时,数据的存在也必须借助一定的物理载体,其本身的无体性特征决定了它不能像有体物一样独立存在,而必须借助计算机设备和网络。
2、代码性
数据的呈现和流动受到平台、协议、代码等控制,不可能独立完成。即使法律宣布数据的归属权,权利人也无法脱离代码将之置于可能的控制之下。无论是对数据内容进行解析,还是数据的共享和转移,都需要通过代码指令的方式实现。
3、非独占性(非排他性)
数据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具有非独占性或者说共享性。在内存和网络允许的情况下,数据复制和共享的成本接近于零。数据的非独占性是从技术可行性以及消费效用的角度而言的,与权利范围是否具有排他性并不等同。
4、非消耗性
对数据的使用并不会减少其本身的价值;相反,数据的价值因为使用而体现。数据的非消耗性特征是数据非排他性得以成立的前提,是数据挖掘和数据共享的基础。但数据的非消耗性也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数据生产力,带来更多社会福利;另一方面,不断挖掘和共享数据可能带来隐私泄露、数据独裁等风险。
五、数据的法律属性
1、数据的客体性
数据的客体性问题,始于2003年游戏玩家李宏晨网络游戏装备失窃案。该案引发了游戏装备是否适用于物权法保护,或游戏装备是否构成民法上的“物”这一核心问题的争论。该案最终判令网络游戏公司将游戏装备恢复原状,这一判决实际上确认了网络数据归属于“物”的客体地位。从后续司法实践来看,中国实务界倾向于将网游装备、邮箱、电子账号或网店当作客体性的物或财产看待。
2、数据的财产性
数据的财产性和客体性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法律表述中,财产具有三种含义:一是将财产等同于物权法上的物;二是将财产等同于财产权的代名词,涵盖人身权以外的所有财产权;三是最抽象的含义,将与经济利益相关或带来经济后果的法律关系也评价为财产。数据的财产定性主要是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即因数据最终与经济价值相关而具有财产性。将数据归为虚拟财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即在数据立法规律还未被系统探知之前,涉及经济利益的数据纠纷可顺理成章地通过财产法来解决。但在传统民法严谨的概念体系中,数据本身是否属于财产仍值得斟酌。
六、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知识产权当前是一个十分令人困惑的概念。有理论观点认为,数据知识产权是指对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利用等方面所形成的知识资产进行保护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但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据与知识产权是并行不悖的,一个是权利,一个是权利承载的客体。从这个角度而言,数据作为客体,其上可以承载或被法律赋予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个权项。从司法实践来看,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路径的多样化,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数据权益已成为主要路径。因此,目前数据知识产权更像是一个权利集合的概念,即数据在符合不同知识产权要求下的权利集合。
本文作者
胡曾铮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行业及专业领域:
金融证券、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胡曾铮律师拥有29年法律工作经验,历任江西高院、最高法院法官,天同律所合伙人,方正集团法务负责人、方正证券助理总裁、东方集团副总裁等职。现任北京市律协合规与风控专委会副主任,西城区律协金融证券研究会副主任,同时担任北仲、贸仲、西安、济南、南昌等多家机构仲裁员。
任职企业高管期间,全面负责数字化板块、数据业务的合规风控与争议处置工作,牵头搭建数据治理、网络安全、数据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数字化业务风险排查。熟悉企业数据全流程运营规则、网络安全管控要求以及数据权益界定与保护规则,擅长处理数字化领域各类重大法律事务。

周密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行业及专业领域:
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新基建
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周密律师拥有17年大型产业集团法务管控与合规管理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先后任职北大方正集团、北京光线传媒、东方集团等大型企业法务、合规总监。
企业任职期间负责企业数字化合规管理工作,主导建设企业内控、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体系,开展全流程合规审查与风险整改。熟悉大型企业运营模式与行业监管要求,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实操经验。
路顺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行业及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证券
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
路顺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先后在中伦文德、竞天公诚等知名律所执业,十年深耕法律实务,专注于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业务。
曾参与办理多项网络安全、数据知识产权、数据权益相关法律事务,对数据侵权、权属认定、合规漏洞排查及相关案件代理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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