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光研究 | 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系列文章之第二期:数据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现状——国内是怎么保护数据权益的?
【引言】
第一期我们厘清了数据在法律上的基础面貌。第二期,我们将拉开全景图,看看我国目前究竟用了哪些法律武器来保护企业数据权益,以及近期出现了哪些决定未来走向的关键变化。
一、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呈现“原则宣示+行为规制+有限确权”的分散化格局:
宪法性宣示与基础框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作为“引致条款”,确认数据受法律保护,但将具体规则留给特别法去细化。
公法秩序与安全底线:《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数据处理的合规框架和安全底线。违反这些规定将直接影响相关民事权益的合法性(“不洁之手”原则)。
核心行为规制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当前司法保护的主轴。其第二条(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为规制不当数据抓取、使用行为提供了弹性依据。
传统知识产权法的有限适用:《著作权法》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可保护符合“三性”要求的保密数据。
地方立法与政策探索: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及后续多省市数据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尝试明确企业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
二、近年来立法及司法的变化及动向
1、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方向
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首次提出了“数据知识产权”概念。2022年12月19日,《数据二十条》发布,就建立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础制度作出总体部署。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202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
2、《反不正当竞争法》持续修订及司法解释出台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专门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增设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将该互联网专条变更为第十三条,并专门为数据增设具体条款。该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由此在立法层面对数据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此外,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数据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般条款的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
3、最高法发布首批数据权益专题指导性案例
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等涉数据权益案件多发案由类型,涉及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批指导性案例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导向,初步搭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规则体系框架。
4、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首次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7日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知识产权相关案由,本次修改首次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完善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相关案由,以适应数据知识产权案件等新型民事纠纷情形。
5、数据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创新
(1)互联网法庭
自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后,北京、广州于2018年也成立了互联网法院,形成了支撑数字经济核心区域的“黄金三角”布局。近年来,各地陆续设立互联网法庭,集中管辖涉数字经济案件。2025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
(2)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
为推动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程序有机衔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各地多个法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或专门审判团队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有25个高院、242个中院和287个基层法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
(3)技术调查官机制
技术调查官机制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创新,通过为法官配备“技术外脑”,有效破解了技术事实查明的难题。2015年4月,技术调查官机制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次亮相。随后各地法院借鉴该模式,探索出了一些富有特色的模式:成都的“技术调查官流动站”、苏州的“一基三面”模式、北京的“双技术调查官”与多层次智库等,大幅缩短了数据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
三、数据权益争议案件司法现状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市场规模达50.2万亿元,2024年达63.8万亿元,2025年将进一步增长。伴随数字经济市场规模的增长,司法裁判领域涉数据权益争议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为研究司法实践中涉数据权益争议案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Alpha法律数据库以“企业数据”“数据权益”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同时对网络公开范围内涉数据权益争议案件进行搜索和查询,进行研读分析后,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涉企业数据纠纷案件逐年递增
2022年-2024年三年间,裁判文书共计455篇,其中2022年9篇,2023年144篇,2024年176篇。
2、案件集中于数字经济发达的北上广地区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分别占比15.60%、9.45%、9.01%。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71件。
3、案件集中在广州、上海、北京三地法院
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广东省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案件向这些专业法院集中,有助于裁判经验的快速积累。
4、涉数据权益争议类案件案由显现多维权利保护特点
涉数据权益争议类案件案由集中于数据侵权、不正当竞争、侵害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类型。援引最多的实体法条文前三位分别是:《民法典》(345次)、《著作权法》(179次)、《反不正当竞争法》(133次)。这印证了数据保护是“权利组合拳”,没有单一的法律能包打天下。
从以上分析来看,此类案件调撤率低、判决率高,表明双方对规则澄清有强烈需求。法院不仅定分止争,更承担起通过个案裁判创设行为规则、明晰利益边界的积极功能。
本文作者
胡曾铮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行业及专业领域:
金融证券、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胡曾铮律师拥有29年法律工作经验,历任江西高院、最高法院法官,天同律所合伙人,方正集团法务负责人、方正证券助理总裁、东方集团副总裁等职。现任北京市律协合规与风控专委会副主任,西城区律协金融证券研究会副主任,同时担任北仲、贸仲、西安、济南、南昌等多家机构仲裁员。
任职企业高管期间,全面负责数字化板块、数据业务的合规风控与争议处置工作,牵头搭建数据治理、网络安全、数据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数字化业务风险排查。熟悉企业数据全流程运营规则、网络安全管控要求以及数据权益界定与保护规则,擅长处理数字化领域各类重大法律事务。

周密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行业及专业领域:
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新基建
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周密律师拥有17年大型产业集团法务管控与合规管理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先后任职北大方正集团、北京光线传媒、东方集团等大型企业法务、合规总监。
企业任职期间负责企业数字化合规管理工作,主导建设企业内控、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体系,开展全流程合规审查与风险整改。熟悉大型企业运营模式与行业监管要求,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实操经验。
路顺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行业及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证券
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
路顺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先后在中伦文德、竞天公诚等知名律所执业,十年深耕法律实务,专注于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业务。
曾参与办理多项网络安全、数据知识产权、数据权益相关法律事务,对数据侵权、权属认定、合规漏洞排查及相关案件代理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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