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光研究 | 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主要模式及存在的困境--五大路径为何仍难解企业数据保护“死结”?
【引言】
上一期我们看到了棋盘上的法律武器似乎不少。但回到企业视角,当数据真的被爬取、被侵权,拿着这些武器冲进法庭时,却常常觉得自己走进了一座迷宫——每条路都通,却都暗藏门槛。本期,我们将逐一拆解五大主流保护模式的局限,并直面当前企业数据保护最深层的十大困境。
一、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模式
1、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门槛下的狭窄通道
保护对象与核心逻辑:该模式仅保护在数据内容选择或编排上体现创作者独创性智力劳动的数据集合,即汇编作品。其逻辑源于“额头流汗”原则在数字时代的有限延伸,保护的是独特的表达形式。
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适用于经过独特分类、标注、关联的数据库。
存在的困境:首先,数据的商业价值常在于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编排往往遵循行业标准,独创性不足。数据越全面,独创性可能越弱,陷入“商业价值越高,可版权性越低”的怪圈。其次,保护范围局限于编排结构,不延及数据内容本身,竞争对手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全部内容后重新编排,即可轻易规避。再者,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固定”,而许多商业数据持续动态更新,难以符合“固定”要求。
2、合同与侵权责任保护——相对性效力的天然束缚
保护对象与核心逻辑: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以用户协议、数据许可协议等确立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或通过侵权责任编,主张第三方行为侵害了企业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适用于有明确合同关系的B2B数据交易、API合作等场景。
存在的困境:第一,合同只能约束签约方,无法对抗合同外第三方的数据抓取、使用行为。第二,主张一般侵权责任,必须首先证明企业对该数据享有何种“民事权益”以及该权益的边界,在当前权属未定的情况下,举证和说理难度极大。
3、商业秘密保护——保密性与流通性的根本矛盾
保护对象与核心逻辑:保护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要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数据。其逻辑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维持信息的秘密状态,从而保护基于信息不对称的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适用于企业核心算法参数、未公开的客户名单、内部分析模型等高度敏感数据。
存在的困境:第一,与数据要素化政策目标相悖。国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核心在于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共享,而商业秘密制度的内在逻辑是封锁与独占,二者存在理念上的深层冲突。第二,“保密措施”认定日趋严格。司法实践要求保密措施必须“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且是“有效”的,对于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的数据,如何设计被法院认可的“相应保密措施”是巨大挑战。第三,秘密性难以维持。数据一旦被非法获取并泄露至公开渠道,其“秘密性”即刻丧失,权利可能无法恢复。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为主流路径的弹性与模糊
保护对象与核心逻辑:保护企业因合法数据资源而获得的整体竞争优势与商业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可受保护的经营利益。其逻辑是行为规制而非权利确认:只要竞争对手的数据获取、使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竞争秩序,即可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及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2025年修订新增的第十三条第三款提供了更直接的依据。这是当前处理数据抓取、盗用、“搭便车”等纠纷最常用、最灵活的路径。
存在的困境:第一,“商业道德”在互联网领域缺乏稳定共识,法院需综合考量数据性质、获取手段、使用后果、行业影响、技术创新等多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导致裁判结果预见性低,企业合规成本高昂。第二,保护具有事后性和被动性,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门槛较高,难以迅速制止正在发生的规模性数据侵权行为。第三,若适用过宽,可能被既有平台企业用以不合理地封堵新兴竞争者,抑制创新与合理竞争。
5、刑事保护——侧重系统安全的有限威慑
主要罪名与保护逻辑:核心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保护的首要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安全、稳定与正常运行秩序,数据的经济价值是附属保护对象。
适用范围与局限性:第一,构成要件苛刻,入罪通常要求行为具备“侵入”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破坏系统安全措施的特征,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对于未采用侵入性技术手段的大规模数据抓取,即使造成重大商业损失,也可能难以入罪。第二,损害评估体系错位,刑事立案标准侧重于系统功能受影响的程度、数据条目数量等,与数据作为竞争要素造成的市场份额侵蚀、竞争优势丧失等评估体系不完全匹配。第三,民刑衔接不畅,刑事制裁门槛高,大量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不正当性的数据侵权行为只能依赖民事救济,威慑力不足。
二、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1、数据权益归属主体错综复杂:权利基础的混沌
数据生产链条融合了多源贡献:个人提供原始素材,平台提供技术架构和运营投入,用户群体共同生成内容生态。权益应如何在个人、平台,甚至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初始分配?现行法律未有定论。这种权属混沌状态,是企业数据交易、质押、许可等市场化活动面临的根本法律障碍。
2、数据权益难以通过知识产权专门法获得充分保护:制度供给的错配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是为保护“创造性成果”而设计的。数据,特别是原始数据和事实型数据集合,其价值更多源于规模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而非创造性。这种“投入导向”与“创造导向”的价值来源差异,导致专门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数据时存在制度性供给缺口。
3、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判定标准不一:司法裁量的迷雾
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法院考量因素繁杂且权重不一。如何权衡数据开放共享的公共利益与企业投资保护的私人利益?何种程度的“替代效果”构成实质性损害?基于公开数据的创新性使用与“搭便车”的边界何在?目前缺乏清晰的类型化规则和分层判断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风险,市场主体无法形成稳定预期。
4、审判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保护合力的分散
涉数据案件可能同时触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知识产权“三合一”机制在处理纯粹的数据犯罪时作用有限,因该类案件多由刑庭审理。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在行为性质和损害认定上可能出现评价差异,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综合保护效果。
5、数据权属认定不清晰: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石缺失
没有清晰的权属认定规则,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登记、公示、查询制度,数据的确权、定价、交易、质押、入股、信托等一系列市场化操作就缺乏法律基础,严重制约了数据要素市场的深度发展。
6、商业秘密保护与数据流通的冲突:理念与政策的张力
国家政策推动数据“动起来、用起来”,而商业秘密保护要求数据“锁起来、藏起来”。尽管可通过隐私计算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但相应的法律概念和责任规则尚未建立,存在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衔接空白。
7、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平衡:价值序列的权衡
《个人信息保护法》构筑了以个人权益保护为核心的严密防线。企业数据,尤其是初始来源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其开发利用必须在此框架内进行。匿名化作为关键合规路径,其法律标准、技术可行性与成本,以及对数据再利用价值的影响,构成巨大挑战。
8、现有保护模式难以满足多元的数据保护需求:工具的组合困境
不同类型、不同场景下的数据需要差异化、精细化的保护规则。现有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工具是零散、割裂的“工具箱”,企业需自行艰难组合,且组合效果存在不确定性,缺乏一套系统、协调的数据治理规则体系。
9、现有保护模式无法匹配数据的资源价值属性:产权制度的缺位
土地、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均有成熟的产权制度支撑其市场化配置。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其保护却长期停留在“权益保护”或“行为规制”层面,未能上升至产权制度建设的高度,难以充分释放其作为关键要素的巨大经济潜能。
10、适用具体法律条款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的难题:维权策略的迷宫
当数据权益受侵时,企业必须在著作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不同诉由间做出策略选择。各诉由在举证责任、抗辩理由、赔偿计算等方面差异巨大。选错诉由可能导致败诉或无法获得充分救济,加剧了维权的复杂性和成本。
本文作者
胡曾铮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行业及专业领域:
金融证券、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胡曾铮律师拥有29年法律工作经验,历任江西高院、最高法院法官,天同律所合伙人,方正集团法务负责人、方正证券助理总裁、东方集团副总裁等职。现任北京市律协合规与风控专委会副主任,西城区律协金融证券研究会副主任,同时担任北仲、贸仲、西安、济南、南昌等多家机构仲裁员。
任职企业高管期间,全面负责数字化板块、数据业务的合规风控与争议处置工作,牵头搭建数据治理、网络安全、数据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数字化业务风险排查。熟悉企业数据全流程运营规则、网络安全管控要求以及数据权益界定与保护规则,擅长处理数字化领域各类重大法律事务。

周密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行业及专业领域:
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新基建
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周密律师拥有17年大型产业集团法务管控与合规管理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先后任职北大方正集团、北京光线传媒、东方集团等大型企业法务、合规总监。
企业任职期间负责企业数字化合规管理工作,主导建设企业内控、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体系,开展全流程合规审查与风险整改。熟悉大型企业运营模式与行业监管要求,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实操经验。
路顺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行业及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证券
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
路顺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先后在中伦文德、竞天公诚等知名律所执业,十年深耕法律实务,专注于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业务。
曾参与办理多项网络安全、数据知识产权、数据权益相关法律事务,对数据侵权、权属认定、合规漏洞排查及相关案件代理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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