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光研究 | 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系列文章之第五期:给企业的建议及立法司法展望
【引言】
结合前文梳理的法律体系、保护困境、司法裁判原则,本期从企业实务角度给出数据合规、风险防范、维权策略的实操建议,并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对数据知识产权领域立法、司法完善方向作出展望。
一、对企业数据合规与竞争策略的建议
企业开展数据相关业务,需始终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四大基本原则,从数据获取、处理利用、流通开放、风险防控全流程搭建合规体系。
(一)数据获取环节:严守法律红线,区分数据性质
1、严禁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数据。不得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破坏或绕开技术保护措施、使用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取非公开数据,此类行为同时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风险。
2、尊重平台规则与协议。针对公开数据开展爬虫、采集业务时,提前核查目标平台Robots协议、用户协议、法律声明,遵守平台设置的抓取限制。
3、规范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处理个人信息严格执行“告知-同意”规则,明确告知收集范围、使用目的;区分核心功能与增值功能,仅收集必要个人信息,设置“拒绝/跳过”选项,杜绝强制索权。
(二)数据处理与利用环节:平衡自身权益与行业生态
1、规避“实质性替代”风险。使用第三方数据时,控制使用规模与展示范围,通过增加原创内容、标注来源、添加溯源链接等方式,避免对原平台核心服务形成替代。
2、留存投入证据,夯实权益基础。企业自主采集、加工形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的,完整留存人力、物力、资金投入凭证、算法文档、运营记录等,在维权时用以证明自身享有合法经营性利益。
3、坚持最小必要原则。对内对外处理数据均限定使用范围,对含个人信息的数据及时开展匿名化、脱敏处理,降低合规与数据泄漏风险。
(三)数据流通与开放环节:拥抱合作,破除壁垒
1、推动合法数据互联互通。在保障核心商业秘密、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API接口、合规数据合作等模式实现数据共享,不得人为设置技术壁垒、歧视性规则阻碍正常数据流动。
2、尊重用户数据可携带权。用户提出数据迁移、导出请求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用户完成数据跨平台流转。
(四)风险防范与维权环节: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
1、建立常态化数据合规机制。设立专职合规岗位或团队,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开展事前法律风险评估,定期梳理数据全流程合规漏洞。
2、强化核心数据技术保护。对企业非公开核心数据、涉密数据,采取加密、分级权限、反爬虫、日志留存等技术措施,既是安全保障,也是司法维权中的重要证据。
3、精准选择维权路径。数据权益遭受侵害时,区分行为类型选择维权方式: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具体条款的,优先适用具体条款;属于新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起诉,并重点论证对方行为的不正当性、对自身权益及市场秩序的损害;涉及个人信息侵权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维权。
二、对数据知识产权领域立法及司法的展望
结合当前数据保护的制度困境与司法实践,立足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目标,从规则细化、制度完善、专门立法等方面提出以下展望:
(一)细化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增强市场行为预期
当前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高度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裁判尺度存在不确定性。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法律修订,对数据抓取、数据使用、数据壁垒等典型行为作出类型化规定,明确“实质性替代”“不正当抓取”的认定标准;同时确立一般条款谦抑适用原则,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稳定的行为指引。
(二)引入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助力技术创新
建议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过程中,增设文本与数据挖掘(含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合理使用例外规则。以“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为核心判断标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发展留出制度空间。
(三)重塑数据商业秘密审查标准,实行区分保护
结合数据可流通、可加工的特性,更新数据类商业秘密的司法审查标准:放宽数据集合“非公知性”认定尺度,区分“内部使用”与“对外有限授权”;结合数据流通场景认定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以竞争优势、商业价值作为数据“价值性”的核心判断依据。构建“商业秘密强保护+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分层保护体系。
(四)推动专门立法,构建系统化数据产权制度
长远来看,现有分散式法律体系难以适配数据要素发展需求。建议加快研究并推进数据权益专门立法,参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思路,厘清不同主体的数据权益边界、归属规则、收益分配机制,并做好与现有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衔接,从根本上解决数据权属不清、交易无据的问题。
(五)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制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搭建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平台,将登记作为数据权属、许可状态、在先权利的初步公示凭证。该制度可为数据交易、质押、融资、入股提供法律支撑,同时也可为司法裁判中认定数据价值、权利人投入提供参考,降低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的法律风险与信息成本。
三、结语
企业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时代法律制度面临的全新课题。对企业而言,需综合运用法律、技术、合同三类工具,搭建适配自身商业模式的动态数据治理体系,在合规前提下挖掘数据价值、筑牢竞争优势。对立法与司法层面而言,唯有持续完善规则、厘清产权边界、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才能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能,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根基。
附录一:参考文献
[1]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2]包晓丽:《数据权属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
[3]崔国斌:《新酒入旧瓶——企业数据保护的商业秘密路径》[J],政治与法律,2023(11)。
[4]程啸:《数据权益与数据交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
[5]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J],中国社会科学,2016(9)。
[6]邓旭涛:《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J],新竞争法治。
[7]周林彬,马恩斯:《大数据确权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
[8]杨立新:《衍生数据是数据专有权的客体》[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
[9]郝思洋:《数据知识产权视角下的财产制度选项》[J],知识产权,2019(9)。
[10]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中外法学,2017(4)。
[11]吴汉东:《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现代法学,2013(9)。
[12]胡迎春:《论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演进与规制》[J],竞争政策研究。
[13]田小军,曹建峰,朱开鑫:《企业间数据竞争规则研究》[J],竞争政策研究,2019。
[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企业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J],人民司法,2022(6)。
[15]陈志君:《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路探析》[J],中国应用法学,2025(5)。
[16]姚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限度研究》[J],数字法治杂志,2025(5)。
[17]苏志甫,李轶凡,杨博雅:《企业数据权益保护路径与边界——基于典型案例分析》[J],同说知产。
附录二:参考司法案例
(2023)沪0113民初23152号、(2023)沪02民终11028号民事判决
(2021)京0491民初5094号、(2022)京04民终494号民事判决
(2021)浙0192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
(2019)京0108民初35902号、(2021)京7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
(2020)浙01民终5889号民事判决
(2020)浙01民终4847号民事判决
(2019)京73民终3789号民事判决
(2019)京73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
(2019)浙0108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
(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
(2017)沪0110民初25167号、(2019)沪73民终263号民事判决
(2017)粤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2017)京民终487号民事判决
(2016)沪73民终242号民事判决
(2011)一中民终字第7512号民事判决
本文作者
胡曾铮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行业及专业领域:
金融证券、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胡曾铮律师拥有29年法律工作经验,历任江西高院、最高法院法官,天同律所合伙人,方正集团法务负责人、方正证券助理总裁、东方集团副总裁等职。现任北京市律协合规与风控专委会副主任,西城区律协金融证券研究会副主任,同时担任北仲、贸仲、西安、济南、南昌等多家机构仲裁员。
任职企业高管期间,全面负责数字化板块、数据业务的合规风控与争议处置工作,牵头搭建数据治理、网络安全、数据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数字化业务风险排查。熟悉企业数据全流程运营规则、网络安全管控要求以及数据权益界定与保护规则,擅长处理数字化领域各类重大法律事务。

周密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行业及专业领域:
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新基建
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投资并购、争议解决
周密律师拥有17年大型产业集团法务管控与合规管理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先后任职北大方正集团、北京光线传媒、东方集团等大型企业法务、合规总监。
企业任职期间负责企业数字化合规管理工作,主导建设企业内控、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体系,开展全流程合规审查与风险整改。熟悉大型企业运营模式与行业监管要求,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实操经验。
路顺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行业及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证券
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
路顺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先后在中伦文德、竞天公诚等知名律所执业,十年深耕法律实务,专注于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业务。
曾参与办理多项网络安全、数据知识产权、数据权益相关法律事务,对数据侵权、权属认定、合规漏洞排查及相关案件代理有丰富经验。

English
中文

86-10-85630600
邮箱登录
OA登录
后台登录
西城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朝阳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丰联广场大厦A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