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光研究 | 国资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合规问题研究
近十年来,国有企业作为LP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广大国有企业参与投融资、产业孵化整合、战略并购的主要工具和形式,该类基金不少已进入退出期,存量投资项目需要通过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方式实现退出。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非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和国有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在国资监管要求上有所差别。
一、非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原则上可以不进场交易,但须履行评估及决策程序
1、国务院国资委规定未强制进场交易
国务院国资委已通过官网"互动交流"多次明确答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的适用范围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所持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不强制要求进场挂牌交易。
2024年7月国资委最新答复再次确认: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但"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以发现市场价格。
2、北京、上海已开展国资基金份额转让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试点
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
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沪国资委产权〔2023〕250号)规定,国有基金份额转让应当通过上海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交易场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平台")以市场化方式公开进行。
3、应当履行评估及决策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明确了国有企业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属于国有权益,应当办理国有权益登记(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转让应对进行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非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属于国有资产范围,即使不强制进场交易,仍然需要履行评估及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二、国有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原则上应当进场交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以协议转让或回购方式退出为例外
《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转让私募基金份额原则上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或经批准的份额转让试点平台公开进行;若该基金份额属于国有金融企业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的财务投资,且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价格、对象等已有事前约定,按照协议约定以协议转让或回购方式退出的,存在允许自行决策的空间。
本文作者:
祝阳 律师 合伙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甘亚萍 律师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Juris Doctor(美国法)J.D.博士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甘亚萍律师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项目投融资、企业并购重组、建设工程、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胡怡汇 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学学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胡怡汇律师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项目投融资、企业并购重组、建设工程、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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