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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业绩 | 重光律师团队代理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精准抗辩获全胜

2026-07-17

案件概况

 

近期,自然人投资者以某上市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等。面对原告的起诉,该公司高度重视,迅速组建了由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李静律师牵头的专业应诉团队。该律师团队深耕金融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在证券虚假陈述、基金信托纠纷等复杂案件中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代理多起类似案件并屡获胜诉。团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深入研判法律风险,制定了周密的应诉策略。最终,原告在庭审前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核心抗辩:组织有力证据,精准击破原告诉求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律师团队围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了系统性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工作。

 

(一)精准界定“三日一价”,动摇原告事实基础

 

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律师团队通过梳理该公司对外公告的时间线,结合相关事项的实际发生日期,向法院清晰呈现了正确的“三日一价”,从根本上动摇了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二)多维度论证“非重大性”,切断责任构成要件


律师团队从市场反应、行为性质及后果、金额占比等三个维度构建了案涉信息不具备重大性的完整证据链。基于上述证据,律师团队有力地论证了案涉信息不具备重大性,不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

 

(三)切断交易因果关系,明晰损失归因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由于案涉信息不具备重大性,客观上不可能对理性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误导,原告的交易行为与案涉信息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因果关系。同时,通过对比分析,律师团队证明原告的投资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行业板块波动等与案涉信息无关的其他因素所致。

 

二、案件结果: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在律师团队提交了逻辑严密、证据充分的答辩意见后,原告在庭审前向法院主动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三、团队实力:深耕证券领域,屡创佳绩

 

本案的成功代理,再次彰显了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该律师团队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充分的证据组织和严密的法律论证,多次实现胜诉优异代理成效。

 

四、结语

 

本案的成功处理,是专业律师团队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深度运用证据规则与法律逻辑的典型范例。面对日益增多的证券领域纠纷,上市公司在遇到类似诉讼时,不应消极应对,而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将以“客观分析、努力争取”为执业准则,凭借对金融行业的深刻理解、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及对争议解决的独到策略,为客户在复杂商业环境中保驾护航,实现法律价值与商业目标的最优平衡。

 

律师介绍

 

陈杰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

投融资、证券服务、金融资管、争议解决

 

李静 · 律师  

重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执业领域:

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股权投融资、新能源